勞資紛爭律師聘請顧問
勞資糾紛系指勞方與資方發生相關對立的爭議問題。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無糾紛,雙方都不願見到嚴重的對立及糾紛問題發生,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力或時間在工作上獲取報酬,勞資紛爭律師諮詢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而讓企業獲利,勞資紛爭律師聘請雙方的立場本質上就存有差異,所以有時候無法避免勞資糾紛爭議的產生。
勞資紛爭律師諮詢-雇主如何避免勞資糾紛爭議問題
勞資糾紛在勞工勞動意識提高及法令變革保護勞工法令更為周全之際.雇主或許並非故意違反法令,然因企業對於瞬息萬變之勞動法令不夠熟悉,皆可能造成有觸法之疑慮,例如現行制度單週40小時、一例一休、變形工時、國定假日挪移、責任制、薪資單、出勤記錄制度,企業本身可能不甚熟悉,此部分勞資糾紛可洽詢律師事務所擬定勞動契約,相關之條款,使公司在適法的情況下,制定符合勞資糾紛法律規範且能減縮成本、達到企業管理效果之人事制度。
勞方遇到勞資爭議時,如何爭取權益
對方遇到勞資糾紛爭議時,如何爭取權益若勞工遇雇主不當解僱、不給付資遣費、投保勞保、高薪低報、不給加班費、不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違反勞動法令之勞資糾紛問題,發生勞資糾紛問題時建議先別自己胡亂寄發存證信函、與雇主翻臉,而是要找律師諮詢相關勞資糾紛問題,為您分析法律上可以如何主張勞資糾紛、如何請求才會對您有利。實務上常見勞資爭議產生時,勞方先自行處理,待無法處理時方尋找律師協助勞資糾紛問題,有時往往為時已晚甚至是先前已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語、罹於可以請求的時效或是除斥期間。
勞資紛爭律師聘請-勞工與資方有爭議的情形,定義如下:
- 勞資糾紛: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商務律師諮詢推薦-勞資爭議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工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 提起訴訟。
- 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勞動調解程序
- 勞動事件之爭議發生:
因解僱、就業歧視、職業災害或積欠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所生民事紛爭。 - 聲請勞動調解:
向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提出聲請。
聲請時需繳納聲請費。 - 勞動調解期日之程序:
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1位法官+2位勞動調解委員,勞動組及事業組各1位)。
原則上於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完成。
聽取陳述、整理爭點、必要時調查證據、適時說明訴訟之可能結果。
促使雙方達成解決合意。 - 調解成立→紛爭解決(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雙方達成解決合意。
或勞動調解委員會本於雙方授權酌定調解條款。
或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解決紛爭之適當方案後,雙方無異議。 - 調解不成立
勞動調解委員會因下列情形視為調解不益立:
1.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迅速妥適解決。
2.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
或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解決紛爭之適當方案後,任一方提出異議。
勞動調解聲請人反對續行訴訟→法院處理程序終了。
勞動調解聲請人未反對續行訴訟→續行訴訟(由原調解法官審理、以勞動調解事證為基礎)。
訴訟程序
- 應適時主動或依法院要求提出必要的事實及證據。
- 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時,由原調解法官審理,並以勞動調解程序的事證為基礎進行。
- 勞工如有使用雇主應備置文書(例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作為證據的需要,可向法院聲請命雇主提出。
- 訴訟程序的終結:
1.和解或移付調解成立。
2.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