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律師諮詢介紹

著作權律師諮詢-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類型,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因此,企業行銷時所製作的廣告文宣、所撰寫的文案、所拍攝的宣傳照片、影片等等,如符合一定程度創作性,都是受保護而具有著作權的。

 

著作權律師諮詢介紹-如何取得著作權

若是公司職員所完成的著作,在契約並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將會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並由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表示姓名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傳輸、重製等權利)。若是委外完成的著作(例如請攝影師拍攝照片),在契約並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將會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為了讓公司取得完整著作權,建議可於勞僱契約或委任契約中直接約定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並由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以保障公司權益。

若是係向他人取得授權的情況,為便於行使權利,建議應於契約中明訂係「專屬授權」,如此一來當遭他人侵權時,才能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以自己名義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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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律師諮詢推薦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84條以下規定,著作權人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人,得主張排除、防止侵害、損害賠償、銷毀、判決登報等。
  2. 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就重製、散布、公開口述等權利的侵害,課以刑事責任。但除了涉及光碟為公訴罪外,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
  3. 公關危機:
    除了法律責任外,一旦被認定為侵權,在網路媒體發達的現代社會,往往會引發公關危機,造成企業經營困難,不可不慎。

著作權律師諮詢-著作權來源

  1. 作品(或素材)從哪裡來?
  2. 如果來自他人作品,其「使用方式」?
  3. 如果來自他人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的合理使用具體條款」並「明示出處」?

確認是否侵害著作權的第一步,就是確認作品(或素材)與他人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及「接觸可能」,用白話講就是「能否清楚交代作品(或素材)從哪裡來?」。創作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絕對不會無中生有。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從無到有的創作過程,或者部分素材取自他人作品,就有很高機率演變成侵害事件,民眾(尤其是企業經營者)應小心謹慎。。

著作權律師諮詢另外,必須釐清的是,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概念」,只保護「表達」。如果只是從他人的作品擷取其「概念」來創作,不會構成侵權。這是因為如果創作背後的「概念」被獨佔了,任何人將無法透過相同「概念」進行創作,反而有礙於人類發展,因此著作權不禁止就同一個「概念」進行多元「表達」。

 

著作權律師諮詢-我國著作權法就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大概分成三種情形:
創作著作之人
首先,著作權是著作人對著作所享有的權利,就像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的,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也就是說,原則上「誰」完成了著作,「誰」就享有著作權。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創作
不過,在社會上其實有很大一部分的創作,是企業為了行銷或其他用途要求受雇人創作出來的,這時,如果都依照原則來認定著作權歸屬的話,那麼企業想使用著作是否還要再額外付授權金給受雇人呢?
我國著作權法也有考慮到了這種情況,因此在第11條另外規定,如果是「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創作」,除非有額外用契約約定,否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用人,也就是說如果你受雇於企業,負責畫圖、作影片、寫文章,這些著作的著作財產權都是歸屬於企業的。
但這邊有一點要注意,因為著作權法規定的是,「職務上完成之創作」,所以如果是你在下班時間,非職務上所完成之創作,就不構成著作權法第11條,還是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的原則規定,你就是著作權人哦!
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
除了前面提到的受他人雇傭進行創作之外,其實自古以來還有許多創作者接受他人出資進行創作,舉例來說,有些觀光景點附近會有人擺攤幫人畫似顏繪,這時那位畫家跟買家之間就是接受他人出資進行創作的關係,那麼這時的著作權又該如何進行歸屬呢?
這種情形規定在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除了前面提到的有雇傭的情形外,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於創作者」也就是接受他人出資之人,但如果契約有特別約定歸屬的話,那就依照契約約定。此外,此著作權法第12條也特別提到,如果因為沒有特別約定而使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者時,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這避免了發生出資聘人進行創作,結果想利用時還要額外支付授權金的荒謬事情。